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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08-0820人浏览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数字化服务商,有关企业:

  为扎实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现将《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企业项目验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新乡市财政局

2025年8月8日



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24〕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方向)和市级、县(市、区)配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开展的资金(以下分别简称为“中央专项资金”“地方专项资金”),地方专项资金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列入国家试点工作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及相关工作开展。其中,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优 秀 试点企业、数字化服务商、“小快轻准”解决方案和产品、“链式”转型典型案例等奖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家智库服务、监理验收评测,数字化水平评估诊断、人才培训、产业活动等;地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数转贷”产品贴息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正规范、突出重点、严格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审计。其中,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须符合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定额奖励的资金分配和使用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适时开展验收和绩效评价,跟踪督导项目建设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规。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及分配方案,明确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监督检查,联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联合组织相关项目申报、审核,确定市级项目奖补金额,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九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负责辖区内申报材料和市场主体状态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配合开展诊断、培训、对接等公共服务工作及改造项目验收工作,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预算、资金下达,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做好专项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指在新乡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试点企业,以及符合奖补范围的其他主体。

  第十二条 中央专项资金安排不低于80%的奖补资金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工作,主要用于补贴试点企业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

  第十三条 地方配套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和“数转贷”产品贴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中央专项资金下达情况和项目推进情况确定补助标准及分担比例。

  第十四条 中央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和范围:

  (一)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企业实施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评测等级达到二级的企业,按照其用于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硬件支出实际投入至多50%给予补助,每家补助金额z高不超过50万元;数字化水平评测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的企业,按照其用于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硬件支出实际投入至多70%给予补助,每家补助金额z高不超过70万元。该部分由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专项资金共同支持。

  (二)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设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中央专项资金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培育优 秀“小快轻准”解决方案和产品、打造“链式”转型典型案例、奖励优 秀试点企业与数字化服务商等。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累计不超过600万元。

  (四)支持数字化水平评估诊断、专家智库服务、监理验收评测、人才培训、产业活动等综合服务,中央专项资金支持不超过900万元。

  1. 支持企业数字化水平评估诊断。由遴选的数字化服务商对试点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诊断与改造前等级评测服务。按照诊断企业数量对服务商进行补助。

  2. 支持全流程监理验收评测。政府采购第三方机构提供数字化改造和项目验收评测等各阶段的全流程监测服务,对试点企业、服务商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评价,保障数字化改造项目按时间节点和规范要求高质量推进,对试点企业改造成果进行科学评价。

  3. 支持专家智库服务。政府采购第三方机构开展规划方案设计、企业调研摸排、服务商征集遴选与资源池构建、项目组织管理、制度文件编制、专家团队组建、标准及指南研制等全流程智库支撑服务工作。

  4. 支持人才培训。面向细分行业中小企业管理者、核心骨干等,开展数字化转型相关人才培训。

  5. 支持相关产业活动。开展供需对接、宣传推广、技术交流等产业活动。

  第十五条 地方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和范围:

  (一)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企业实施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评测等级达到二级的企业,按照其用于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硬件支出实际投入至多50%给予补助,每家补助金额z高不超过50万元;数字化水平评测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的企业,按照其用于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硬件支出实际投入至多70%给予补助,每家补助金额z高不超过70万元。该部分由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专项资金共同支持。

  (二)支持企业使用“数转贷”产品。金融机构为试点企业创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信贷产品,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专项实施数字化改造项目的试点企业,给予全额财政贴息,每家企业z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不予支持的情况:

  (一)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

  (三)在试点城市建设期内,数字化改造项目未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中小企业;

  (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事故,或近三年发生过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小企业;

  (五)存在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中小企业。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十七条 对纳入改造范围的试点行业企业数字化转型补助由中央、市级、县(市、区)级财政分级承担。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方案》要求,根据试点工作推进进度,会同市财政局公开发布试点申报通知、验收办法等政策文件,明确支持重点、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十九条 申报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专项资金项目采取逐级申报、专家评审和综合评定相结合方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

  (二)推荐。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辖区的申报企业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报企业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出具推荐意见后提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评审及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按照申报情况对申报主体相关材料进行复核,按照批次配额确定试点企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确定为试点企业的,企业作为项目承担主体,必须严格按照申报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开展数字化改造,严禁擅自变更。市、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加快项目实施,发挥效益。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申报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审定同意后,方可调整并再次备案。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二)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投资金额发生较大变化。

  (三)建设期延期三个月及以上。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重要变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企业数字化改造转型项目完成后,根据验收办法及时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有关验收材料。经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及相关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评测意见。项目验收完成后,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项目财务审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验收评测结果和审计结果,提出资金拨付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根据分配方案将资金下达至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拨付至企业。

  涉及市级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项目流程和采购方式实施项目采购,确定项目供应商后,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合同,分批次支付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工信局应当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加强区域和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和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应按国家、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应加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发现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将及时采取措施督促相关资金使用主体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 业机构或者专 业人员协助监督工作。监督检查内容为:专项资金是否合规使用;项目进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单位是否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等。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等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做好项目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于所有已完成改造试点企业所获得补贴及使用情况,均需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项目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于采用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会计师事务所或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等单位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或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向他人提供项目相关商业秘密的,在3年内取消其参加有关项目评定或验收核查工作的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可依据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相关要求及具体实施情况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