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修订《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新工信〔2025〕36号)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令第783号)精神,为坚定落实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各项部署,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经研究,决定对《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工信〔2025〕36号)的《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公布。
2025年10月21日
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推动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数字化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管理,督导服务商优质高效服务企业,圆 满完成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目标,根据《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指南》《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服务商是指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专家评审、遴选等方式,纳入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名单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由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服务商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的遴选、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的遴选、日常监管、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等工作;
(二)负责优 秀服务商的培育和遴选工作;
(三)负责衔接服务商之间、服务商和试点企业之间的对接交流;
(四)指导服务商开展诊断评估、实施改造等工作;
(五)制定服务商管理相关制度,健全服务商管理体系;
(六)其他与服务商日常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服务商主要职责:
(一)调研、分析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制定所属细分行业的改造实施方案,协助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年度推进计划、月度工作计划,定期提供项目进度报告,配合开展月度绩效考核,确保项目任务目标按期完成;
(二)按照细分行业绩效目标和任务要求,支撑新乡市完成试点企业改造数量、上云用云企业数量、改造后企业数字化水平等级、“小快轻准”产品开发数量、数字化改造样板企业数量等绩效目标。
(三)支撑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供需对接、专 业培训等活动;
(四)汇聚生态合作伙伴资源,构建所属细分行业“小快轻准”产品服务资源池,向试点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一体化解决方案;
(五)负责开展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一企一策”形成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方案,推进企业数字化改造;
(六)配合开展试点改造项目征集备案、培育“链式”转型模式、改造成效评价以及项目验收等工作;
(七)指导、协助试点企业整理上报数字化改造项目相关材料;做好试点企业改造前、中、后期的档案梳理工作;
(八)做好其他与城市试点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服务商根据整体服务情况,提炼具有行业创新性、地方特色化的做法及模式;总结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方法路径、市场机制和典型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数字化转型经验及案例;推荐数字化转型标杆示范企业,协助开展案例分享、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活动。
第七条 服务商应积极响应企业实际需求,按照“企业出一点、服务商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原则,提供优质的数字化产品和优质服务。
第八条 服务商应配合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验收机构开展考核评价、改造验收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遴选条件
第九条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企业自愿申报、县(市、区)审查推荐、专家评审、专题会议研究和社会公示等程序,重点从基础能力、技术支撑、行业经验、服务成效等方面综合评定。
第十条 服务商遴选基本要求:
(一)有充足的技术服务力量、相关行业支撑能力,能够持续稳定为新乡市试点企业提供高质量服务,且能够迅速响应试点企业现场服务需求。
(二)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发生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必须具备为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所需的技术、资质、人员及管理能力,应熟悉细分行业生产工艺及流程、设备参数指标和信息化改造需求,有该细分行业企业数字化改造案例。
(四)能够准确理解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物流管理、供应链管理、质量管控、安全管控、节能减排等环节的数字化转型需求,为试点企业提供数据采集应用、软硬件系统开发集成等项目服务;云数据采集、计算,云产品应用、云化实施等云平台服务。
第四章 服务要求
第十一条 服务商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与试点企业达成合作意向,根据试点企业实际改造需求签订合同。不得擅自转包,不得在合同签订之前提前向企业收费,不得对企业提出试点相关服务以外的其他要求,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十二条 服务商服务流程及要求:
(一)诊断评估。服务商根据《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对细分行业试点企业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物流管理、供应链管理、质量管控、安全管控、节能减排等方面开展诊断服务,全面评估试点企业数字化现状,明确改造前数字化等级,梳理数字化改造问题清单和需求场景清单,提出实施方案和改造路径,形成各企业数字化诊断报告。
(二)备案审核。服务商按照试点企业实际需求与问题清单,明确改造需求及预算金额,与试点企业商定数字化改造实施方案(包括改造内容及费用、预期效果、改造实施时间和双方权利义务等),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审核。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从改造项目、改造金额和预期成效等方面对改造方案进行审核,确保试点企业改造后达到目标等级。
(三)改造实施。服务商按照通过备案审核的改造方案与试点企业签订数字化改造合同并实施改造,改造方案如有投资金额增加、覆盖应用场景减少等较大变动需及时重新提交至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审核。
(四)竣工验收。由试点企业按照项目竣工验收通知要求及时向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报材料,服务商配合做好验收工作。如试点企业未通过改造验收,应限期整改,可顺延至下一批次验收。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公平公正、优中择优、动态调整”的原则负责服务商遴选及动态调整工作。
第十四条 评星评级。建立评星评级机制,鼓励服务商比学赶超,提升数字化服务能力。根据服务商服务企业的数量和满意度进行评级,共分为四个等级,优 秀的为3星 级,良好的为2星 级,一般的为1星 级,较差的无星 级。在第 一批服务商公示后的第3个月进行第 一次评级,后续视具体情况动态进行复评。
第十五条 服务商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将对服务商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
(一)服务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以及注册资本等发生较大变更,未及时向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说明;
(二)人员能力不足或团队配置不合理,服务不能满足企业需求,造成试点企业投诉的;
(三)工作配合度不高,资料报送不及时、不完整、不规范的;
(四)服务商未严格按照改造合同对试点企业实施改造的;服务商未经报备即开展改造实施的;服务商服务通过验收,但试点企业满意度评价为“不满意”的;
(五)提供的解决方案和软件采购清单中,项目清单不完整,具体功能、用途和费用罗列不准确,私自绑定专属产品,随意调整或者故意抬高标准化产品(服务)的同期市场价格;
(六)不符合市场公平竞争条件事项或其他原因。
第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取消其服务商资格,视情况不予支付或扣除部分服务费用,并发布通告建议其他城市不选择其参与数字化转型相关工作:
(一)受到警告2次及以上的;
(二)受到警告拒不进行整改的;
(三)恶意诽谤、污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及相关工作人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事项,提出整改要求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五)对服务商的违法违纪行为查实的有关情形。
第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服务商可以提出申诉,申诉材料应写明申诉的事项、理由和目的,并提供必要的、真实的佐证材料:
(一)试点企业恶意拖延、阻滞转型服务工作开展,造成时限要求内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服务商对试点企业满意度评价表中评价结果为“不满意”,提出异议的;
(三)因不可抗力未按要求完成服务受到警告或者取消资格的。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服务商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时向被举报服务商核实,被举报服务商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服务商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退出服务商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城市试点工作通过国家验收。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工信〔2025〕36号)中《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