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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25-09-1821人浏览

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新乡市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建设,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24〕43号)制定,旨在通过财政资金引导,推动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育数字化服务生态,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专项资金定义及支持范围

该办法所称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方向)和市级、县(市、区)配套安排的用于支持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开展的资金(以下分别简称为“中央专项资金”“地方专项资金”),地方专项资金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中央专项资金安排不低于80%的奖补资金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工作,主要用于补贴试点企业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另外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培育优 秀“小快轻准”解决方案和产品、打造“链式”转型典型案例、奖励优 秀试点企业与数字化服务商,支持数字化水平评估诊断、专家智库服务、监理验收评测、人才培训、产业活动等综合服务。地方配套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和支持企业使用“数转贷”产品。

已获中央财政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已纳入工信部财政部试点改造的中小企业、建设期内未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企业以及存在失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予支持。

三、管理职责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联合组织相关项目申报、审核,确定市级项目奖补金额,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负责辖区内申报材料和市场主体状态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配合开展诊断、培训、对接等公共服务工作及改造项目验收工作,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

四、资金使用流程

资金申报通过“企业申报→县区初审推荐→市级复核→公示”流程;项目有重大变更需经“企业申请→县区初审→市级审定”三级审批;项目验收需通过专家评测和第三方审计;资金拨付路径为市财政→县区财政→企业。

五、监督管理

实施定期专项检查和第三方审计全覆盖;对虚假申报追回资金并依法处理,如若专家违规将面临3年禁入处罚,而服务商违规则将取消资格。

六、附则

本办法由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新乡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城市试点工作通过国家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