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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企业项目验收办法》

2025-09-1820人浏览

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安排部署,加快推进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建设,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项目验收办法》。该办法依据《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4〕23号)、《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试点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南(2024年版)》等文件要求制定,旨在规范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验收工作,确保试点成效。

二、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申报的具备验收条件的数字化改造项目。拟获得资金奖补的试点企业项目实施及验收完成时限为2024年10月至2026年10月。

三、验收流程

企业需先完成数字化水平自评测(二级及以上),准备纸质验收材料及财务报告提交县区审核;县区工信部门进行现场确认和材料审核后形成验收建议名单报送至市工信局;由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试点企业实际改造内容和改造成效逐户进行定级和实地验收,验收通过后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程序研究提出拟奖补企业名单和资金拨付意见,z终结果经公示后确定奖补名单。

四、验收标准与要求

核心验收指标包括达到二级及以上数字化水平、完成设备部署且运行正常、实际实施与备案方案一致。存在数字化水平不达标、关键设备未部署、实施与方案差异大等情形将不予通过。特别强调企业需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服务商不得弄虚作假,第三方机构应公平公正开展评测。

五、监督管理机制

该办法建立包含企业、服务商和第三方机构的主体责任体系,实施利害关系回避制度。对材料造假、发生重大事故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将取消资格并追回奖补资金,同时依法追究责任。验收后仍需接受审计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动态监管,确保政策实施效果。

六、附则

本办法由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城市试点工作通过国家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