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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服务商服务能力评价办法》的通知

2025-08-2119人浏览

各数字化服务商:

  为培育发展新乡市优质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提升服务商数字化转型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支撑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现将《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 点数字化服务商服务能力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8月21日      


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

数字化服务商评价办法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24〕43号)要求,培育发展新乡市优质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简称服务商),着力提升数字化转型服务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有效支撑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特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 本评价办法适用于参与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服务商。

  第三条 服务商评价工作在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专班(简称市工作专班)领导下开展,由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精准、科学、客观、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相关方与职责

  第四条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新乡市服务商的遴选、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单位,负责服务商的培育遴选、日常监管、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等工作。

  第五条 服务商是推动试点企业数字化诊断、改造的实施单位,具体职责要求、申报程序等,详见《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新工信〔2025〕36号)。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评价原则。按照“公平公正、优中择优、动态调整”的原则,对服务商进行定期评价并动态调整。

  第七条 评价内容。对服务商的赋分评价内容包括服务对接成效、产品及解决方案供给水平、项目实施成效、资源整合与协同服务能力等四个方面。

  (一)服务对接成效

  1.服务商服务满意度评价。试点企业在完成诊断或改造后,对服务商满意度进行综合评价。

  2.企业已签约项目数量。服务商与试点企业商定数字化改造方案和合同,并在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审核。

  3.企业改造验收如期完成情况。服务商与试点企业按照数字化改造合同期限实施改造并完成验收。

  (二)产品及解决方案供给水平

  1.服务商产品数量。开发“小快轻准”解决方案和产品,并在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2.服务商产品覆盖场景。在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小快轻准”产品场景覆盖数量。

  (三)项目实施成效

  1.企业改造验收二级及以上通过情况。服务商与试点企业签订数字化改造合同并实施改造,改造完成后经第三方评测机构验收,确定数字化水平等级是否达到二级及以上。

  2.转型标杆企业数量。试点企业改造完成后,新申报成为样板标杆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工厂(车间)、绿色工厂等。

  (四)资源整合与协同服务能力

  1.推动链式转型。服务商联合链主企业,带动产业链供应链上中小企业协同数字化转型,并入选优质“链式”转型典型案例。

  2.服务商组织宣贯培训会。服务商积极组织企业、细分行业其他服务商举办行业论坛、企业参展、主题沙龙、宣贯培训等活动。

  3.服务商日常事务响应速度评价。服务商及时响应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4.服务商报送材料质量评价。服务商高质高效报送各项工作材料。

  (五)加分项

  1.企业改造验收四级通过情况。试点企业改造完成后,经第三方评测机构验收,确定数字化水平等级是否达到四级。

  2.专精特新企业新增数量。试点企业改造完成后,新申报成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八条 计分评价。评价实行百分制评分,根据评价内容设定指标,分别赋予一定分值,完成得满分,部分完成酌情赋分。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九条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评价标准,每半年对服务商进行评价。对服务商进行综合评价赋分,并结合分数情况进行服务商评价。根据分数设四个等级,优 秀为3星 级,良好为2星 级,合格为1星 级,不合格无星 级。其中3星 级服务商评价分数≥80分;2星 级服务商评价分数≥70分;1星 级服务商评价分数≥60分;无星 级服务商评价分数<60分。

  第十条 结果公示。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相关规定对拟评等级的服务商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评价名单公布与支持。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优 秀服务商名单给予公布宣传,扩大服务商品牌影响。对优 秀、良好、合格等级服务商给予工作支持,对推荐入选新乡市优 秀服务商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第十二条 限期警告整改。服务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对服务商予以警告,要求限期1个月内完成整改:

  (一)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服务商;

  (二)服务能力不足:因人员配置不合理、响应不及时(含进驻延迟),不能满足试点企业需求、资料报送未按要求完成的;

  (三)专 业失准:评估诊断结论严重偏离企业实际现状;解决方案/采购清单存在功能费用不实、强制绑定产品、虚抬市场价格等行为;

  (四)信息管理失职:未及时报告工商信息重大变更,或资料报送不规范;

  (五)商业违规:泄露企业机密、谋取不当利益、实施不正当竞争;或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或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六)验收未达标:改造成效与预期存在明显差距且无法通过验收;

  第十三条  取消试点资格。服务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取消其关于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服务试点工作资格并进行通报:

  (一)累计两次被警告或拒不整改;

  (二)未履行合同义务且整改无效;

  (三)恶意诽谤、污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及相关工作人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试点企业经整改后二级通过率未达到100%;

  (五)存在查实的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违规操作;

  (六)在入库申请或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存在骗补或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等行为,损害试点企业或其他相关参与方利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试点城市工作结束。


  附件: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服务商服务能力评价标准.docx